(2017)内02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包头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头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包头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追���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场地租赁协议书》中的约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未向该院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书》原件,致使该院无法确信原、被告双方存在约定管辖。故原告关于管辖的陈述,该院不予支持。另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1479、1480号两生效判决确定,视为原告是与被告对涉案家具的共同出卖人,共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给段德奎、张和平返还和支付1853604元是对该两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两生效也未对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协议书》进行认定和做为定案依据。该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包头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在不能证实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包头市东河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先行赔付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管辖无效。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被上诉人即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该地区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且也是被告住所地,故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清玉审判员 魏治中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锁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