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安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安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43号罪犯魏安琦,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捕前暂住威海市文登区。2002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2月20日减刑释放。200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7日减刑释放。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威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安琦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魏安琦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安琦于2014年8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魏安琦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安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安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