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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玉春与内蒙古利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春,内蒙古利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郝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858号原告:刘玉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波,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利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察布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永利,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伟,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春诉被告内蒙古利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甄世伟人民陪审员张风人民陪审员刘兰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