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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贵花、张国荣与张小红、方泽红、陈寿光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花,张国荣,张小红,方泽红,陈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陈贵花,女,1967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荣,男,1993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红,男,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泽红,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寿光,男,1952年4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贵花、张国荣与被执行人张小红、方泽红、陈寿光生命权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做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陈贵花、张国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小红、方泽红、陈寿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贵花、张国荣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