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付珉,该所主任。被执行人: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来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