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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步峰与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步峰,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高步峰,男,1999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步峰与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高步峰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6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申请人高步峰位于金阳光花园小区第4幢地上1-3层北4号商铺,并支付申请人租赁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景素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