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再陶与被执行人王云风、刘静、谢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再陶,王云风,刘静,谢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559号申请执行人孙再陶,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科区信用社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云风,男,1983年7月1日,汉族,司机,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静,女,1990年3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谢秀荣,女,1959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孙再陶与被执行人王云风、刘静、谢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云风、刘静、谢秀荣银行存款378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