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长胜、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长胜,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明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长胜,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赵宝敏,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安国市药王庙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郭宝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震,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明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前卫路419号。法定代表人:彭桂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震,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长胜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明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长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长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长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长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