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素琼与唐娟、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琼,唐娟,唐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794号原告:唐素琼,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程,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娟,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唐文平,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素琼与被告唐娟、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唐素琼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唐素琼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庭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