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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素琼与唐娟、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琼,唐娟,唐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794号原告:唐素琼,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程,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娟,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唐文平,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素琼与被告唐娟、唐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唐素琼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唐素琼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庭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