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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卫与刘大红、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刘大红,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卫,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大红,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兰芳,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章贡区人民法院(2014)章民三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因此依法将刘大红赣BXXX**捷豹汽车一辆移送评估拍卖。该车辆经两次拍卖后流拍,现陈卫申请以该车辆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赣BXXX**捷豹汽车一辆过户登记在陈卫名下。陈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迟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