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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莉与被执行人夏李平民间借���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莉,夏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周莉,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君,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夏李平,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莉��请执行夏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438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夏李平对本院(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汪雪仑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夏李平负担。被执行人夏李平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告周莉与被告汪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85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汪雪仑应返还原告周莉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汪雪仑负担。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莉与汪雪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汪小燕担保,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汪雪仑未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尚有部分欠款未到履行期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夏李平与汪雪仑共同偿付借款,除部分款项的还款期限重新确定外,其余款项仍同意按原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行和解协议、(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850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本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润进审判员  徐 进审判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