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日照诺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日照诺亚贸易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李宗文,马德才,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投资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昊轩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黄安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三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3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新天地财富中心。诉讼代表人:高述军。被申请人:日照诺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三木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宗文。被申请人:杨宝友,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秀芳,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宗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德才,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宝友。被申请人:日照三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三木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宝友。被申请人: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三木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宝友。被申请人: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三木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宝友。被申请人: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闫庄镇国泰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杨昆。被申请人:山东昊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南文登路西。法定代表人:申志超。被申请人:日照黄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三木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丽丽。被申请人:山东三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东三木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棚。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日照诺亚贸易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李宗文、马德才、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投资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昊轩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黄安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三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诺亚贸易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李宗文、马德才、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投资有限公司、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三木集团有限公司、莒县国泰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昊轩实业有限公司、日照黄安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三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