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献玲与被执行人大连华兴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献玲,大连华兴装饰有限公司,赵宜论,刘宜江,苏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曹献玲。被执行人大连华兴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宜论。被执行人刘宜江。被执行人苏月珍。本院在执行曹献玲与大连华兴装饰有限公司、赵宜论、刘宜江、苏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