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宇洋、童奇文与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华顶茶叶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宇洋,童奇文,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张凯莉,上海华顶茶叶有限公司,禧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徐宇洋,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童奇文,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凯莉(CHANGKHAILEEKELLY),女,1968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华顶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鲁心,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禧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莉(CHANGKHAILEEKELLY),董事长。本院执行徐宇洋、童奇文与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张凯莉(CHANGKHAILEEKELLY)、上海华顶茶叶有限公司、禧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凯莉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XXX幢房产。本院已经委托评估、拍卖上址房产。目前,拍卖款已经到帐,因多案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正在审查制定分配方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出境。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清楚,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