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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有限公��与杨丛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丛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25号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216号甲。法定代表人:秦永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睿,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丛丛,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丛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丛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杨丛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梁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