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雄文与张华、王桂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雄文,张华,王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207-1号原告:谢雄文,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桂兰,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主要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雄文与张华、王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谢雄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雄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