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璐与林李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璐,林李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690号原告:温璐,女,1999年4月27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春,男,1974年12月15日生,瑶族,住马山县。被告:林李克,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原告温璐与被告林李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温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璐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