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佟明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佟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 被执行人:佟明志,男,1991年01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佟明志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9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1240号。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该案作终结执行程序处理。 2017年03月23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交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恢复本案执行,并办理结案手续。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款上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94号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9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