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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裔金、谭镜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裔金,谭镜先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特2号申请人:罗裔金,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申请人:谭镜先,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罗裔金与谭镜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裔金、谭镜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调解。经查,事情发生在2017年4月1日晚上8时30分,申请人谭镜先开助力车与申请人罗裔金(行人)发生碰撞至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时申请人罗裔金立即送往中医院治疗,当月5日出院,由申请人谭镜先全额负担费用5800元,双方并订立协议,言明终结双方此后的全部权利义务,但是申请人罗裔金伤情复发,后到省中医院继续治疗,现要求申请人谭镜先一次性赔付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经新丰县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现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谭镜先一次性向申请人罗裔金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元,限于2017年5月24日前付清。二:申请人谭镜先向申请人罗裔金支付以上赔偿款5000元后,终结谭镜先与罗裔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英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文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