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3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陶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303号之三陶能玉: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欠款17700000元、借款利息636202.22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自判决书判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5880元;申请执行费85972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宇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