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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首全与荣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首全,荣本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336号原告:杨首全,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荣本福,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首全与被告荣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首全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阳代勇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人民陪审员  舒隆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礼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