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建超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超,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超,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建超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合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