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薛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军,薛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028号原告:李正军,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72********,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华强村五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武,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富祥,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87********,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十社**号。原告李正军与被告薛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正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