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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2民初179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某某拒不向报刊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