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磊与李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李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1民初3463号原告张磊。被告李俊涛。原告张磊与被告李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涛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及理由:被告李俊涛于2015年2月7日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5年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俊涛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于被告李俊涛出具的80000元欠条予以认定,现在被告逾期不还,又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李俊涛从原告张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逾期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欠款8000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500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长东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代理审判员 常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峰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