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法杨与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杨,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小山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659号原告:李法杨,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北Y2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79868X。法定代表人:王小山,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小山,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保轩,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法杨诉被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小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阮宏斌、被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小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保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3日,被告经工商登记成立,股东王小山、张银东占股比例各为50%。2012年,王小山、张银东与原告口头约定,原告出资成为被告公司股东。2013年9月29日,原告和王小山、张银东三人确认投资比例分别为29%、36%、36%。2013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确认王小山出资3543997元、张银东出资3543997元、李法杨出资2854127元。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后,被告远望公司并未修改公司章程,也未将原告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办理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认缴原告出资2854127元,占公司股权29%;2、判令被告将原告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中,并办理公司注册变更登记,第三人履行协助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辩称:被告及第三人认可原告向公司认缴出资2854127元,同意将原告姓名、出资数额、股权份额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前提条件是原告应当将其收回的公司债权71万元交到公司财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远望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王小山、张银东各占公司股权50%,法定代表人系王小山。2012年,王小山、张银东、李法杨经协商后,同意李法杨向远望公司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2013年10月31日,远望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确认:王小山出资3543997元、张银东出资3543997元、李法杨出资2854127元。李法杨履行出资义务后,但远望公司没有修改公司章程,未将李法杨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也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远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股东出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姓名、出资额、股权份额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远望建材公司成立后,经公司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李法杨向公司出资并接受其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李法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远望公司未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将李法杨姓名、出资额、股权份额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也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远望公司、王小山辩解李法杨应将其收回的公司债权71万元交公司财务入账后,方为其股东名册登记等。本院认为,该辩解意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采纳,远望公司、王小山可以另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法杨向被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资2854127元,李法杨是远望公司股东;二、被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告李法杨姓名、出资额、股权份额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三、第三人王小山对本判决第(二)两项的履行负有协助义务。诉讼费29634元,减半收取14817元,由被告安徽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缴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