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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闫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闫宏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0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主要负责人:张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波,该银行职员,住木兰县木兰镇。被告:闫宏宇,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索华,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告闫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石永新审 判 员  刘长发人民陪审员  郭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