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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照华与谢国强、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华,谢国强,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744号原告:曾照华,女,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国强,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尚琴,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曾照华诉被告谢国强、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曾照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470元,由原告曾照华承担。审 判 员 王婧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