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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异56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子荣。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责人高洁,该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南支行)与杭州斯威达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达非公司)、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杨世伟、葛建文、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物流公司)、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杭仲金(萧)裁字第8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工行江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称:“其与他人是共同提供保证,并非各自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裁决结果错误,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2013年4月17日,工行江南支行与国际物流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年江南(保)字0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国际物流公司为斯威达非公司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期间在工行江南支行处的债务在人民币110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等。因斯威达非公司尚欠工行江南支行本金26479996.40元及欠息,工行江南支行要求国际物流公司在1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仲裁请求。仲裁委(2015)杭仲金(萧)裁字第8号裁决支持了工行江南支行的前述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对于国际物流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中提出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属于仲裁委围绕《最高额保证合同》作出的认定,并根据工行江南支行的仲裁请求作出的实体处理结果,此项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审查的范围。故国际物流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萧)裁字第8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寿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