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李才彬余泽全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李才彬,余泽全,黎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负责人吕中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才彬,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余泽全,男,生于1957年9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黎永香,女,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才彬、余泽全、黎永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才彬、余泽全、黎永香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01-17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54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才彬、余泽全、黎永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3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席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