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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王浩、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王浩,谭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45号。负责人陈诗国,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浩,女,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谭浩,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浩、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