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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百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百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百洁,男,59岁(1958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2014年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百洁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百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4时许,被告人关百洁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1号李先生餐厅内,窃取罗某衣兜内的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元),内有人民币103.1元、银行卡6张及居民身份证、公交卡各1张,被告人关百洁将窃得的居民身份证、公交卡销赃得人民币90元,后关百洁被民警查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交卡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百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及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户籍证件检验报告,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关百洁的供述、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百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关百洁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关百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关百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百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被告人关百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元,其中人民币二十元,发还被害人罗某;人民币七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怡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