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孟传周诉孟传军、郑持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传周,孟传军,郑持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398号原告:孟传周,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传军,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谷娉骅,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持吾,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地,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孟传周诉被告孟传军、郑持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孟传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传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传周撤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孟传周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王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