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赵善雄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善雄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91号罪犯赵善雄,男,1964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侯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善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崇鼎及同案人的非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赵善雄的原判决。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善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善雄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善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善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赵善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善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10000元,及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