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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孙云飞、孙前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孙云飞,孙前根,周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住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与汇林南路交叉口安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04013。负责人:张梅,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云飞,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孙前根,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周经霞,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被告孙云飞、孙前根、周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