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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某林),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黄XX在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老司法局门前路边发现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桂E×××××,品牌型号:巴山牌BS110ZK-2E),其趁旁边无人,就将该三轮摩托车挂成空挡,把车推到外滩路“玉华摩托车维修部”更换电门锁和油箱锁。当日下午2时许,黄XX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到新兴路老司法局路段时被谢某发现并将其拦住,其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某被盗的巴山牌载客三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7308元。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黄XX2017年2月25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能够证明被告人黄XX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黄XX趁旁边无人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老司法局门前路边的一部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桂E×××××,品牌型号:巴山牌BS110ZK-2E)挂成空挡,把车推到外滩路“玉华摩托车维修部”更换电门锁和油箱锁。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XX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到新兴路老司法局路段时被被害人谢某发现并将其拦住,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巴山牌载客三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7308元。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黄XX2017年2月25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XX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陈某、黎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定(2017)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黄XX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好,且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量刑时可对被告人黄XX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陆昱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鳞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