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98号申请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杨某某偿还金某某借款10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2017年5月23日自觉将10000.00元执行标的款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自愿放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