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权福生与朴龙哲之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权福生,男,满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为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朴龙哲,男,朝鲜族1972年1月11日生,地址为吉林省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权福生与被执行人朴龙哲之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朴龙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45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7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朴龙哲于2017年5月22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权福生25170元,申请执行人权福生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朴龙哲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