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14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闭武明与胡小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武明,胡小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1423民初339号原告:闭武明,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胡小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闭武明诉被告胡小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闭武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闭武明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闭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闭武明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