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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鹏盼彩印厂、吴红振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鹏盼彩印厂,吴红振,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鹏盼彩印厂,住所地永康市芝英街道上徐店村。法定代表人:徐小君。被执行人:吴红振,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傅玲,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鹏盼彩印厂与被执行人吴红振、傅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红振所有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傅玲所有浙G×××××、浙G×××××汽车各一辆,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1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