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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陆伟、黄秀丽等与陆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黄秀丽,陆吉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57号原告:陆伟,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黄秀丽,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吉合,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伟、黄秀丽与被告陆吉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伟、黄秀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伟、黄秀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黄秀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陆伟负担。审 判 长  陈贺海人民陪审员  江慧勇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