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谭和平与南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和平,南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831号原告谭和平,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以成。委托代理人麦笑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谭和平与被告南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016年高温津贴共人民币1,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2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国民、被告委托代理人麦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5月17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2016年5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是从2016年5月17日到2019年5月16日。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设备维修工程师。四、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原、被告确认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底薪3,400元+加班津贴。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原、被告确认为人民币6,740元。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原因原告主张2017年2月9日上班的时候被告知因旷工而被开除了,因为原告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所以原告于2月10日到劳动站投诉,经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恢复上班,原告从2017年2月11日开始上班,2月14日原告看见被告发布了违纪处罚的公告,被告在公告中称原告在2017年2月10日办公室大声喧哗,暴力恐吓同事,破坏公司财产,妨碍正常办公秩序,严重违反了员工守则故对原告记过处分并罚款3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不对,所以原告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除违纪处罚通知照片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的2017年2月9日、2月10日、2月14日发生的事情均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双方于2017年2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原告自行离职。七、关于高温津贴原、被告均确认原告负责设备维修,原告主张其维修的设备有时在室内,有时在室外,被告主张原告的工作地点基本都是室内。另,原、被告确认室内有制冷空调。八、申请仲裁时间原告2017年2月16日申请仲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被告均确认仲裁作出裁决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的工资。判决结果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权益均应依法保护。关于高温津贴。原、被告均确认室内有空调,即被告已经在室内采取了降温措施,结合原告的工作性质,原告的工作地点应当以设备放置地点为主要工作地点,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从事露天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其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除违纪处罚通知照片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表可知,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了与上述违纪处罚通知相对应的罚款,故在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以及证据均不认可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以及原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和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霞书记员 董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