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赞皇县乐宇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乐宇通讯门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赞皇县乐宇通讯门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负责人:周立中,该通讯门市经营者。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赞皇县乐宇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石堂人民陪审员  蔡宇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欣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