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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穆清华与孟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清华,孟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38号原告:穆清华,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孟彩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穆清华与被告孟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穆清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穆清华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