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574陈献民与季卫忠、殷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民,季卫忠,殷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574号原告:陈献民,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季卫忠,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坛市。被告:殷洪芳,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民与被告季卫忠、殷洪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