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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王某与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241071元、违约金77736.53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197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939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