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姣兵与胡远红、胡永红、彭朝晖、胡健军、XX芳分家析产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姣兵,胡远红,胡永红,彭朝晖,胡健军,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798号原告苏姣兵,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袁江维,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远红,男,1978年4与人8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胡永红,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彭朝晖,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胡健军,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XX芳,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姣兵与被告胡远红、胡永红、彭朝晖、胡健军、XX芳分家析产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姣兵于2017年5月23日以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鉴定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姣兵撤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苏姣兵负担。审 判 长 汤平安审 判 员 任 夕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