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改申与曹占强、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申,曹占强,刘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832号原告:王改申,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告:曹占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告:刘建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原告王改申与被告曹占强、刘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占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英群审 判 员 王计群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