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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241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吴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