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杜建国、俞媛媛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杜建国,俞媛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被告杜建国。被告俞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杜建国、俞媛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建国、俞媛媛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建国、俞媛媛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正康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莊 丽 微信公众号“”